湖北省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
2020-04-27 16:54:19让卖家联系我

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条件
一、 概述
本条件规定了申请信息化能力和信用评价单位应具备的要求。
(一) 术语与定义
1. 信息化能力 涉及电子信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从事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组织体系、安全及业务连续性等方面的能力,涵盖设计、研发、实施、运维、运营、数据处理、测评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的活动。
2. 信用 法人主体及其高管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信守社会承诺的能力和表现。
3. 评价 针对信息化从业单位,开展的综合能力和信用水平的评价审定,包括综合要求、管理要求、经营要求、技术要求、信用要求等方面。
(二) 等级
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经营要求
1. 市场能力
1)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或3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或5个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大项目。
2. 经营现状
1)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总额不少于3500万元,并且信息化费用总额占项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或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并且信息化费用总额占
项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2)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回款情况良好。
(四) 技术要求
1. 人才队伍
1) 专职从事信息化相关人员不少于20人;
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信息化领域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化领域的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3) 从事产品研发的人员不少于5人;
4) 经过评价中心登记的信息化服务经理不少于5人。
2. 技术实力
1) 近三年研发成果所获得的专利和著作权证书不少于3项,其中已应用于近三年完成的项目中的研发成果不少于2项;
2) 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米;
3) 建立了研发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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